您的位置:首页>>铁路检察 >

高检院明确铁路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下列案件由铁检管辖:铁路系统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危及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对铁路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的铁路人员,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性质的,其职务犯罪仍属于铁检机关管辖。其他铁路控股企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铁检机关发现后,可以先行查办,遇到有关政法机关提出争议意见的,报上级协调处理。对发生在铁路主辅分离改革前和改革过程中的原系铁路系统的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应由铁检机关管辖;对铁路主辅分离后发生的有关案件,如果由铁检机关最初受理的,可由铁检机关管辖,也可移交地方检察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有争议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查办案件干扰阻力大,内部关系复杂的涉铁案件,高检院、省级检察院及铁检分院均可以依法指定异地管辖。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web@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