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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颁布日期:2003年04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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