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卡丢失可否免费维修商品
时间:2017-08-19  作者:赵世信 张兆利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去年8月底,石先生在一家电脑商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一年,电脑主板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由于不慎将保修卡丢失,石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免费维修时,经销商表示,虽然其持有购机发票,但因为不能提供保修卡,他们不予免费维修,并指出这是“行规”。无奈,石先生只好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经销商免费为石先生的电脑进行了维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电脑主机的三包期限为两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2002年发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本案中,石先生购机后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管,电脑主板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其不当使用造成,虽然丢失了保修卡,但仍持有发票,电脑仍在三包有效期内。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经销商应当为其进行免费维修。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昌乐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 李瑾]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