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原则已在刑法中悄然确立
时间:2017-06-20  作者:张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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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求刑法的科学理念需要从古代刑罚思想那里起步。那时,人们就注意自然经济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衔接、关注“天道”、敢于革新,这些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值得推崇之处。

  受儒家文化侵染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在当时独树一帜。虽然无法否认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特权本质,而且其得以构建的哲学根基也处处显露自然神论和天理纲常色彩,但在其漫长的演进过程中,还是可以寻找到一丝丝科学气息。其中尤为显著的标志,就是人文主义贯穿始终。正如有学者所言,人文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文化的哲学基础。即便追溯到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时代,也能够看到,在刑事司法中,人们逐步摆脱神判,开始重视证据,在刑事立法中,则在“天人感应”的理论关照下,构建慎刑、恤刑、差别对待的法律原则,并注意国法与人情的结合。在儒家精神指导下,人们不仅注重刑罚的惩罚功能,也重视刑罚的教化功能,而要达此目标,必须在刑罚体系中灌注“德”的元素。正如孔子所言,“为政以德譬若北辰”。作为儒家发展的新阶段,宋明理学进一步挖掘了刑罚的人性基础,批驳一味地强调宽宥犯罪者有违朴素的正义观,提出刑罚的公平性应当关照到被害人利益。这一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仍然熠熠生辉。

  的确,人道主义和科学主义之间存在冲突,但是人道主义恰恰是阻止传统法律滑向深渊的最后藩篱,以此而言,人道优先还是科学优先的选择问题已经超越了纯粹的技术探讨,而上升为一种人类的机敏。尊崇人道、彰显刑法的人文情怀恰恰是当时能够做到的最大理性。何况,人道主义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现代刑法一以贯之的深沉主线。

  在西方也经历了人性化在古代社会刑罚的野蛮、专制制度刑法的残酷夹缝中求生存,并最终演绎出18世纪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其以推动设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主张改良刑罚技术而闻名。人道主义的兴起成为促成并表明近代刑法诞生的重要标志。近代西方,随着科学技术逐步渗透到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领域,承继近代刑法的启蒙运动,刑事实证学派逐渐崛起。在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性研究中,一个个鲜活的或者具体的“犯罪(人)”替换了抽象的甚至模糊的刑法意义上的“罪行”,这种研究模式无疑极大地拓展了刑法的科学化路径。及至后来,催生出社会防卫学派,其提出刑罚的目的并非惩罚已然犯罪,而在于应对应然犯罪,终极目的则为防卫社会。保安处分、社会医疗措施等新范畴逐渐被纳入刑法体系中。以此,近代刑法进一步迈向人性化和人道化,刑法不再仅仅是惩罚的工具,而成为教化人、改造人、推进人类全面发展的科学。

  这时候,刑法理念从启蒙的理性主义转变为实证的科学主义。以“罪犯”取代“犯罪”,以“预防”取代“惩罚”,以“社会”取代“政治权力”,以“苦与乐”取代“自由意志”,刑法学的“科学”时代才最后到来。

  新社会防卫学派将近代刑法中的科学思想带到一个新的高峰。该学派汲取了当代人类多样性的科学观点,特别是当代生物学的人类染色体中有各种先天不足的观点,设计了与犯罪人复归目标一致的新刑事程序,包括犯罪人人格调查、刑事诉讼的顿挫和连续,主张要对犯罪进行科学检测,并在审判前建立犯罪人的“人格档案”。由此,与传统刑法中科学精神的朦胧身影相较,近代刑法中的科学思想则越发清晰了。

  在东方,近代中国虽然受制于国情,其法律传统并未因科技发展的冲击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不过近代的修法运动却也撼动了传统法律的“真气”。其中一个重要的迹象,就是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之刑法观念的转向,平等思想亦在民众中传播并得以在法律修订时显现,西方所带来的科学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对峙一时间形成僵局,当然,这种新气象很快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动荡无疾而终。

  在近代刑法向现代刑法的转型期,应对犯罪的艺术往往落实为一种技术,包括数学、物理学、医学和心理学等手段。刑法注重并且汲取科技的策略一方面提升了自身的科学基础,同时积淀了应对和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勇气和科学依据。但刑法中并未确立科学原则,而且在某些领域因为过分强调科学技术性而忽略了刑罚本身的政治功效。另一方面,社会防卫理论在现实面前受挫,监狱人口的爆满表明政府监狱替代措施探索的失败及社会对监狱刑的依赖。

  这使得世界上出现了以安全倾向为主导的刑事化、重刑化措施和以人道主义倾向为主导的非刑事化、轻刑化、预防化措施并存的现象。这一动向显示,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正在日益加大对刑法体系本身的渗透力度,而反过来可以视为,现代刑法的生存无法忽视科学的影响力,其制定、实施、评估以及体系的构建都涵括在科学之意下。刑法的科学化要求体现在:立法者需要掌握和遵循刑法作为科学的规律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寻求创新和突破,以赋予刑法持久的生命力;司法者则必须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模式推进。

  虽然至今尚未有人明确提及刑法科学原则的术语,但是科学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已经悄然完成。事实上,刑法科学原则在实证学派时期就已经得到普遍认可,更是在现代得以确立。世界各国刑法体系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不再仅仅以犯罪所造成的恶果作为惩罚的依据,转而注重和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在此预防思想引领下倡导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策略表明,人们否认犯罪原因的单一性,承认犯罪原因多元化,那么,排除多样的犯罪原因,预防犯罪的发生,就不能只靠单一的刑罚手段,必须超越刑罚范围,同时运用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组织等方法。在刑法思想落实的方式上,从国家主导朝着国家和社会联合行动方向转变,并同时鼓励公民参与。故此,无论是采用刑罚个别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还是兼采刑罚实用主义,现代刑法都在恪守科学原则。

  (作者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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