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检察职业精神须从三方面发力
时间:2017-06-09  作者:张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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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何职业,人们在对其进行评价时,往往会关注到职业精神。对于颇具公共性的检察职业来说,职业精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检察职业精神,可以理解为检察人员在检察职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够反映检察职业特质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既是对检察人员职业意识、职业思维和职业心理状态的反映,也是对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展现,是维系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

  检察职业精神既反映出检察官个体精神世界的内容和层次,也内在地影响着检察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一方面,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官个体意志在检察职业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的佐证,凸显出检察官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使检察官个体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另一方面,当检察职业精神外化为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显性制度时,能够对整个检察职业群体的职业理想、态度等理念和价值观塑造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使职业活动体现出检察职业应有的独特价值,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职业发展趋势和规律来看,培育具有深厚内涵的高品质职业精神是引领职业持久、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高品质的检察职业精神,对于提升检察官群体的职业素养,推动检察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大力推动以职业规范为基础的职业精神培育,即在检察职业活动中树立专业化、规范化导向,促使检察官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注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在职业规范的约束下保障司法行为专业化、规范化,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检察司法权威。

  检察职业规范是对检察人员职业意识、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加以引导的主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职业规范是进行检察职业精神培育的起点。事实上,检察职业规范不仅包括行为准则、职业礼仪等行为层面的内容,还包括司法责任和职业纪律等制度层面的内容,以及职业意识、职业荣誉等心理层面的内容。以职业规范为抓手强化检察职业精神培育,首先应抓好行为层面,即重视职业技能训练,促使职业行为专业化、规范化;其次应抓好制度层面,即重视司法责任约束,促使职业责任科学化、严格化;再次应抓好心理层面,即重视职业道德养成,促使职业信念内在化、普遍化。只有坚持从三个方面共同发力,才能最大程度调动检察人员对检察职业精神的体认和实践。

  毋庸置疑,检察职业规范的心理层面,即检察职业道德是整个检察职业规范体系的灵魂,是检察职业精神最核心、最深刻的体现,因而是检察职业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是,把检察职业道德通过教育全面内化为检察人员所普遍坚持的职业信念。使检察人员的内心世界更加丰盈、强大,是需要心理层面的职业道德作为支撑的。因此,强化检察职业道德不仅应当成为检察职业个体追求正义、自我超越的基本目标,也应当成为检察职业群体维护正义、守护底线的基本境界。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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