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抗诉中心作用 提升审判监督质效
时间:2017-05-28  作者:姚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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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工作力度是大势所趋,审判监督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探索“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实现以抗诉为中心提升整个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与广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应尽早谋划、尽快推开的重要工作。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包括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是最为有力的刑事审判监督方式,相较于法院启动再审纠错程序而言,是一种外部的刚性监督,更为客观、公正;相较于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而言,则更具有权威性与实效性。然而,当前刑事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愿抗、不敢抗、不会抗的问题。其特点是,实体问题抗得多,程序问题抗得少,且对定性严重分歧、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抗诉得比较有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自身制定的考核项目不合理,使办案人员或部门迫于考核压力,存有“有求”于法院的心理,导致监督的刚性不足。二是在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时,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

  鉴于此,笔者认为,“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突出抗诉的中心作用,尽快为格局构建奠定基础。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自身刑事抗诉权的研究,特别是要找准抗诉工作的发力点,切实发挥刑事抗诉工作提纲挈领的作用。刑事抗诉的发力点应是法院判决定性严重错误从而造成罪刑严重不相适应的案件,量刑畸轻畸重、偏轻偏重的案件,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对于定此罪还是定彼罪确实难以判定,且定此罪与定彼罪的处刑相同或者差别较小的案件,不宜用抗诉方式监督。二是创新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程序设计。如探索建立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事实、罪名的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等。探索建立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相差较大的抗诉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提高制度的刚性设计,建立检察建议非正常原因不被采纳的救济机制。三是进一步改进考评工作,避免走入唯数字论的误区。监督的实效体现需要一定的数据支撑,但数量多少并不是衡量工作的主要甚至唯一因素。司法工作好坏的评估是不宜量化的,主要是看司法质量的优劣。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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