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时间:2016-12-07  作者:王利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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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于11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秘鲁经济学者索托在其《资本的秘密:为什么资本主义在西方取得了成功,却在其他地方遭遇了滑铁卢?》一书中提出,市场经济模式在西方(比如美国、西欧甚至日本)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就,而它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却停滞不前。发展中国家面对资本市场,就像隔着一层透明玻璃,怎么都进不去,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起把资产转换成为资本的机制,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对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其实,一些法经济学家,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诺斯等人都已经从法学、经济学等多个维度对保护产权的重要性作出了详细的论证。

  从历史上看,罗马的强大虽然在外观上体现为军事成就,但究其根本,仍然在于其法律对私权的保护。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就提到,“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使私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产权保护制度在欧洲落地生根,深入人心。英国普通法很早就逐渐构建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美国学者诺斯等人认为,英国在17世纪就已经形成的相对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英国被称为“日不落帝国”、并主导世界将近200年的重要原因。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欧洲人开拓全球贸易市场并从贫穷落后走向富强发达道路。这其中尤以荷兰、英国等国为代表。这与当时这些国家通过诸如公司、保险等制度建立风险分担与产权激励机制密切相关。从拿破仑民法典宣布的三大原则来看,其中两项——无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都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也使法国成功实现了从风车水磨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而美国从建国伊始,就在宪法中构建了对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也奠定了美国强大的制度基础。

  保障产权首先在于定分止争。中国古代就有“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的说法。产权的目的就是明确财富的归属,明晰权利的主体,进而可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则社会成员将围绕财富的归属与使用而陷入反复的争斗。这就形成霍布斯所说的丛林法则,即在物少人多的情况下,人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伤害他人,你争我夺,完全凭武力和强权解决争斗,从而使社会财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所以需要法律来维护人们之间的安全。定分止争后,“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郭不关,邑无盗贼,鄙旅之人相让以财,狗彘吐菽粟于路,而无仇争之心”。(《淮南子》)。因此,法律首先就需要解决定分止争的问题。财富归属上的安定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前提,是人类的基本安全。

  保障产权就是要形成恒产恒心。孟子的名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就是对此的精准概括。所谓恒产就是受到制度保障的财产。正如《意见》指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有关财产能够受到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人们才能确立以自己的劳动创造财产、获取财产的信心。这样才能有投资的冲动和置产的愿望。但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就是对这种缺乏产权保护机制的真实写照。这导致我国虽然在一些朝代曾经市井繁荣,但都不免昙花一现,始终不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今天我们强调的“恒产恒心”就是讲安全感的问题。只有充分保障产权,才能形成安全感,使人们确立有关财产权的长久预期。没有此种安全感,不仅导致资产的无畏消耗与浪费,也会导致资产外流,抽空社会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建设不仅关乎制度本身,也关乎财富的最终归属与积累。

  有效而周全的产权制度是财富自由流动,发挥最大效用的基础保障。洛克认为,产权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亚当·斯密则认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保护产权的功能,都强调了产权保护在财富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索托提出,在非洲、南美等地,人们虽然创造和持有巨大的财富,但这些财富并未被登记和承认,权利人只能实际占有这些财产,而不能通过抵押、出租、转让等方式对这些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利用,这就难以使这些财产变成可以流动的资产,因此导致资本匮乏,财富无法发挥其最大的价值。索托曾经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在美国,总值约13万亿美元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占到4万亿美元。这些资产证券最终都被用来作抵押和抵押的再贴现。还有一些机制使这一整套体系更安全,包括全国性的抵押中介机构,它们帮助创建了二级市场。美国的金融发达,正是建立在完备的产权保护制度基础上的。正是因为对产权的周密保护,才能保障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合理期待和信心,并能够稳定整个金融体系。二是在秘鲁和前苏联等国,恰好与美国的做法相反,70%以上的人都未拥有土地或房产的合法权利,因此其资本市场并不发达。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索托认为,各种担保、资产证券化以及各种资产的流动方式,都是建立在对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的,因为要把不能流动的财产变成可以流动的资产,关键就是对其权利予以正式化,从而创造出建立大规模金融市场所不可或缺的担保物。上述相互对照的例子表明,产权制度一方面明晰了权利的归属,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促进财产的使用和流转。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制度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恒产恒心”这一层面,其还包括了在此基础上设计更有效的财富使用与流转制度,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用。

  产权保护也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创新离不开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创新客观上需要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尤其需要强化产权保护,因为产权保障是个人自由的基础性条件,是个人发挥创造力的基石。只有充分保护了产权,包括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新型财产权,才能为创新提供动力之源。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保护产权,有利于保障人们的财产自由,无财产则无人格、自由,就不会有创新,也不会有恒久的动力去创新。另一方面,保护产权尤其是无形财产权,有利于鼓励人们勇于承担风险,进而促进个人在创新方面的投资。如果忽视对产权的保护,则个人所创造的利益可能被他人无偿利用,从而使其丧失竞争优势,这将极大地消减个人的创新欲望。只有不断强化对产权的保护,保护人们对利益的正当追求,才能激发人们强烈的创新欲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产权制度的完善。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地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奠定了产权保护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反复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治观念的淡薄,侵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必须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财产,使各类产权主体能够形成一种合理的利益预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不得以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的财产权,征收、征用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司法机关应该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严格禁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非法没收等各类侵害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公正、公平地解决各类产权纠纷。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才能不断激发个人的创造活力,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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