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参与侦查取证需审时度势把握“妙招”
时间:2016-07-24  作者:胡金华  王志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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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通过查账、搜集、固定证据、鉴定,为后续侦查取证工作提供线索、指明方向,进一步彰显司法会计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在实践中,司法会计的查账方法也随着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特点,这就要求司法会计必须审时度势,把握“妙招”,通过全面核查账目、作出科学可靠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确保办案的准确率。

  妙招一:以查找账务对象为手段,发现和收集会计资料,为侦查破案提供科学有力证据。在办案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有些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不全的情况,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明确查账方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通过银行对账单锁定钱物的收支对象。通过补正发案单位财务原始资料,可以确定钱款是否已回收,有无收入不入账的问题,同时可以搞清其资金来源情况。对于支出的款项,可以掌握其资金流向和数量,便于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二是通过调查往来账目确定业务关系对象。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往来账目视为实施犯罪的桥梁。通过对往来账目的查证,能够摸清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同时也可以从业务对象上查证资金的去向问题,顺藤摸瓜逐一查证,最后查找出证实犯罪的证据。三是通过查询应收应付款会计项,查找资金的去向。在一定时期内,单位资金占用总额以及来源总额,有来源也有去向。应收款是单位的一个债权账户,证明的是资金使用问题;应付款是一个债务账户,反映了单位资金来源情况。通过对这两个账户的清查,可以发现单位资金的实际运转状况,这对于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会计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妙招二:以单位资金活动为主线,明确会计人员取证重点,是确保案件突破的关键。经济犯罪案件在会计资料的记录中表现为对正常资金运转程序的损害,即资金流动出现不正常,而单从账面上看也不易发现其资金的损害。如何发现这一“不正常”,就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所在。一是确定资金流动“不正常”时间段,然后进行查证。在办案实践中,举报线索所反映的被查对象经济问题往往时间跨度很大,办案人员面对举报线索难以选准初查突破口。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要对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客观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如果举报的是贪污、挪用问题,要重点掌握在某一时段某人经手的重大业务事项;如果属受贿问题,要对被举报人任职时间及其主管工作全面了解,以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异常现象等。通过对外围情况的了解分析,可以大致确定被举报人有可能实施犯罪的时间。这样,办案人员就可以围绕某一时段某一问题重点调查,从而缩短案件初查周期,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二是分析资金运用特点,以重点抽查为方法进行取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较长,若对这个时间范围内的业务逐笔核对,有时会贻误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将全部资金流向的某一段时间记录,单独抽出,重点分析,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妙招三:以科学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支撑,确保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很多案件需要对涉案的账目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通过鉴定,能够进一步揭露、证实犯罪,最终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必须坚持检材客观、真实、充分,并确定科学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鉴定。既要做到对照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数量、品名、单位、金额、日期、业务对象等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又要对照鉴定要求全面核查涉案单位的账证、账实是否一致。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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