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时间:2016-06-16  作者:贾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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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等近百人参会。与会人员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审前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三个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与会专家认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着眼于合理优化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积极推动诉讼程序多元化程序构建,使认罪的案件进入“绿色通道”。依据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程序,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认罪、认罚的判断,有专家提出,应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意味着必然参照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对此,有专家给出否定答案: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适用案件范围非常广泛,且交易内容既包括罪名也包括罪数。很多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或证据有疑问的情形下,换取被告人的轻罪轻罚认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认罪认罚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的罪与罚,以此减轻或降低控方证明责任。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和定位,与会专家认为,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不可或缺。一方面,辩护律师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咨询,向其解释、说明选择该制度对其利益的得与失;另一方面,则突出体现在控辩双方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提供专业建议。

  有专家表示,需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充分阅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的法定限度,否则,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参与并不能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反而可能成为损害制度适用合法性的消极因素。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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