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林:发挥职能作用 规范司法行为
时间:2015-10-21  作者:李如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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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笔谈”专栏,刊发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就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权优化配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出全面部署,这些都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准确把握形势任务 思想认识到位

  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经成为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待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这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机遇意识。同时,也要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要抓住用好机遇,积极应对挑战,适应形势任务新变化,转变工作理念,调整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

  职能扩展与责任加重并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调整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职能。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权力增大,而看不到责任加重。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而生,权力拓展了,责任必然加重,这符合辩证法。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地位提升与要求提高并存。随着职能的调整和拓展,中央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关注多了,地位也有所提升。但和过去相比,对我们工作的要求也必然提高。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者,如果对重大监管事件存在失察和监督不力,社会舆论也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质疑和批评。

  总体适应与亟待创新并存。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的业务、队伍应当说总体上是适应形势需要的。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和职责调整,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要在法治理念指引下,对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司法行为、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更能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

  状态良好与能力不足并存。目前我们这支队伍,无论精神状态还是职业素养,整体上是一支能打硬仗、值得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但是也有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问题,在现有国情、社情、民情下准确适用法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履职尽责到位

  基础工作与重点工作并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承担的各项职责认真进行梳理,明确哪些是基础工作,哪些是重点工作,哪些是长期性重点,哪些是阶段性重点。领导干部安排工作要学会“弹钢琴”,从高处着眼,从全局谋划,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轻重缓急,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基础工作要着力更细更实,重点工作要着力更重更强,要通过坚实的基础工作为重点工作的出色完成创造条件,要通过重点工作的推进带动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传统业务与新增业务并重。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修订,原有的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理念、原则、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对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我们还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因此,我们既要重视传统业务,也不能忽视新增业务;既要对传统业务进行深化,也要吸收借鉴传统业务的经验,认真研究新增业务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做好新增业务的具体措施。

  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从一些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监管事件事故来看,除执行机关自身执法和管理存在问题外,也有我们监督不够、跟踪问效不到位的原因。我们要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适当地综合运用好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职务犯罪侦查等方式,切实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方式与实效并重。尤其是派驻检察机构,要切实解决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纠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今后,针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发出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一律跟踪问效,掌握被监督单位采纳和纠正情况;对采纳或纠正不到位,甚至拒不采纳纠正的,要一律报告上级检察院继续强化监督,直至报告最高检监督纠正为止,真正做到有问责、有监督、有效果。

  完善体制机制 改革创新到位

  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目前,最高检正在抓紧组织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条线软件。我们要以此为抓手,紧密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权,积极推动在侦查监督流程后,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在审查起诉流程后,增加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变更执行监督环节,以及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嵌入统一的“受案、审查、终结”办案模块,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

  着力完善法律规范机制。针对一些新增业务,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地要积极配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研究制定下发一批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着手修改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和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细化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上下级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业务指导机制。对于刑事执行中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大挂牌督办、业务指导力度,必要时可以协调不同地方交叉检察或者指定异地办理,也可以直接派员参与,或者牵头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或检察组。二是完善和落实请示报告和备案机制。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下级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检察院作出的答复或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夯实工作基础 司法保障到位

  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设置不规范、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构的地市和县级检察院,要客观评估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抓紧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积极协调各地编办,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

  切实加强人员保障。要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实际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统筹兼顾,科学测算,按照监管场所的关押量和派驻检察工作量,合理配备派驻检察人员。在协调编办批复机构的同时,一揽子批复检察室工作人员正式编制,有效解决检察室人员的“司法身份”问题,检察室主任的配备也要落实好对等监督的原则。要严格落实派出、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打破岗位、职位“天花板”限制,疏通派驻人员的入口和出口,积极创造向上向外发展的机会。

  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检察院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物质保障、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与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经费科目单列、派驻人员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积极解决派驻检察室的用房、用车问题,保障派出派驻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规范司法行为 自我监督到位

  通过自我监督促规范。任何公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刑事执行检察权也不例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作为监督者,无论是司法不规范,还是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队伍的司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查找和解决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查找和解决队伍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做到规范行为不越边界,反腐倡廉不留死角。要避免自我监督“左手拉右手”的弊端,进一步引入外部无形的手、无形的眼,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通过外部监督制约强化自我监督。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查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

  通过严格制度促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最高检近年来着力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已印发实施。刑事执行检察厅正在制定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为各地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提供司法标准和规范依据。但是,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和制度无异于“稻草人”和“橡皮章”。因此,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规定的落实,狠抓严格依法办事,狠抓制度的执行,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制度,减少司法不规范的存量,增加规范司法的正能量。

  通过教育培训促规范。我们要强化司法理念、职业素养、履职能力、警戒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契机,有针对性地通过分类培训、专题培训和全员电视网络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规范司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综合采取案例教学、警示教育等形式进行规范行为、自我监督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真正明白,一次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就可能埋下违法隐患,酿成恶劣影响,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让大家真正将严格司法、廉洁从检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加强理论研究 理论指导到位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和先进的理论指引,一项工作就难以科学发展和开拓创新。从过去看,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他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监所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的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创办了工作指导刊物,每年下发重点课题,组织开展征文活动,出版了一套教程,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当前,我们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正是需要理论支持的时候,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体制机制创新,也离不开理论的创新和支撑。

  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理论研究要面向实践,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重点、热点、焦点问题,既要研究传统业务,也要研究新增业务,既要研究法律,也要研究法理,为解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理论研究要面向重点,比如研究怎样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等等。有的课题还可以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要面向发展,对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尤其要对新增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对重要的司法改革问题提前做好理论回应。

  积极推动理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是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目的,也是理论研究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服务的最终落脚点。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既要通过多种方式,搭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平台,也要加强组织协调,把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解决业务难题提供指导意见,为推动相关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对具有很高理论水平的理论研究文章,积极向国家知名法学期刊推荐,扩大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影响力。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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