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实施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推广
时间:2014-05-15  作者:朱艳哲 李路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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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自正式实施起,迄今已历时一年有余。刑诉法实施总体情况如何?近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共同主办、常德市检察院承办的“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讨会在湖南省常德市召开。

  实施状况考察。为准确掌握刑诉法实施后检察业务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委派了七个调研组分赴河北、浙江、江苏、上海、山西、湖北、吉林、黑龙江、辽宁等省市展开调研,系统考察刑诉法运行状况。

  调查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积极贯彻实施刑诉法,例如,河北省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侦查部门通过细化提审程序、明确讯问范围、规范讯问方式等做法,提升言词证据质量。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庭前会议、简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建立了工作机制。江苏省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试点项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提升执法效果,推广先进经验,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上海市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做到了三个百分之百,但新增程序实施总体来说还处在探索阶段。

  面临难题分析。一些代表提出,在审判程序及特别程序、强制措施适用、诉讼监督等执法环节存在一些难题。

  北京、河北等地检察机关认为,“一般逮捕”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如何判断“现实危险性”等逮捕条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往往未提供有关社会危险性的客观证据材料,只在提捕书上笼统表述有“社会危险性”。办案人员只能凭经验揣测,造成执法标准不一致。其次,办案中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构罪即捕”思想尚未杜绝。第三,看守所收押条件制约逮捕措施的适用。如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性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因此再次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审查的内容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应从哪些方面去审查,在达到何种标准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缺乏完整明确和统一的标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法检两家对是否应继续羁押的认识存在分歧。羁押必要性审查信息来源渠道不通畅。依职权审查时,审查时间点以及启动审查的案件范围难以把握。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模糊。实践中对以刑讯逼供之外的其他违法手段,如冻、晒、罚站、不许睡觉、精神折磨、言辞侮辱等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存在明显的分歧意见。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际排除的情况较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认为,实践中庭前会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会议内容等认识错误,异化为“工作协调会”、“庭前开庭”,未起到归纳证据、明确争点的作用,增加了工作负担;二是立法中未明确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效力,有的达成了合意庭审中又被推翻,反而降低了庭审效率;三是庭前会议程序启动不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等认为,监视居住在执行中处境尴尬,因考虑执行成本、安全性等因素,在很多地区实际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仍是空白。

  成功经验推介。与会人员就典型性问题展开讨论,并交流先进经验和机制举措,学者认为,一些实践成果可以推介。

  针对审查批捕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问题,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供了“综合分析”的认识方法,据此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针对简易程序,绍兴市检察院探索出以下创新机制: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的除外。确立了相对集中移送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判及专人承办的原则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常德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清生介绍了该市检察机关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逮捕率的经验:一是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认识分歧,就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提出21条细化审查意见从而形成共识;二是组织对重大、常见类案如涉毒案件的逮捕条件加以研究统一执法标准。

  (原标题:刑诉法实施一年仍有不少难题 成熟经验可以借鉴推广)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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