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法律诊所"吸引外国专家
发布时间: 2011-09-08 作者: 高晓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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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该院与云南大学法学院举行未成年人法律诊所续约仪式。该院自2003年创建未成年人法律诊所,取得良好的效果,美国耶律大学还曾到西山检察院考察该项目的建设情况。 

  2011年6月2日下午,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公诉科青年检察官李婧捷走进西山区第一中学的小礼堂,为该校的同学讲了一堂“拒绝校园暴力”为主题的法制课,博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这已经是该院“送法进校园”的第四堂法制课了。 

  早在2003年,西山区检察院就与云南大学法学院联合创建了全国首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诊所”。“诊所”成功运行两年后,吸引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教育专家及纽约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专家专程到该院进行参观访问。 

  从2005年新年伊始,西山区检察院两名主诉检察官经过培训和聘任,分别在西山区实验中学和昆明第十九中学担任“法制副校长”,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使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有所改善。 

  2010年,西山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西山区委、西山区教育局团委与西山区检察院共同主办了“法律之光照耀青春航程”——检校共建和谐校园项目,逐步树立青少年的知法、守法观,增强青少年维权意识。 

  今年,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思想指导下,为使检察机关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西山区检察院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纳入了“一院一品”工程创建,树立一个“宣传、预防、帮教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青年检察官进校园 

  2010年5月28日下午,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燕宽身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兴致勃勃地来到西山区第一中学阶梯教室,为二百余名同学和老师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整堂法制课分为“走近检察官”、“走进检察院”、“了解检校共建”、“项目活动安排”四个部分,互动式的讲课伴随着提问:同学们心目中检察官是什么样的,现实中的检察官与同学们心目中所想象的检察官有什么不一样,检察官从事什么工作,如何才能当上一名光荣的检察官等等。在同学们争相提问和回答当中,张副检察长耐心地向同学们介绍了检察院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检察机关的机构组成,涉嫌犯罪后,行为人会经过怎样的步骤被诉诸法庭,并投入监狱等刑事诉讼过程。生动的讲解使在座的同学和老师们认识了检察官,了解了检察解机关概况,以及几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目前,该院的青年检察官们正在积极准备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案例,由学生改写剧本、组织演出。 

  由“讲一堂法制课、组织一场法制话剧演出、组织一场模拟法庭、举办一次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写一篇心得体会”组成的“五个一”活动,便是西山区检察院主办的,以达到进一步巩固扩大法制教育成果的目的。 

  “法律诊所”运行七年 

  2010年8月5日,西山区检察院、云南大学法学院“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诊所”续约仪式暨理论研讨会举行,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省、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等专家参会。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法律诊所”项目已运行了7个年头。 

  截至目前,该院共有针对性地挑选出典型案件16件42人,由案件承办检察官配合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课程教师和学生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些案件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罪名。取得触法少年及其监护人同意后,云南大学法律诊所教研室在分析调查问卷及访谈笔录的基础上形成《某某案触法少年犯罪背景调查报告》,作为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全面分析和考量的参考依据之一。该院分别对这些案件中的5名未成年人作了相对不诉处理,而对于起诉至法院的其余未成年被告人,由主诉检察官在庭审阶段向法庭提交犯罪背景调查报告,并向合议庭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院还通过与触法少年建立联系机制,适时对他们进行回访、跟踪帮教,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青少年维权屡获殊荣 

  近年来,该院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杨竹芳同志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获“全国维权贡献奖”等。 

  这一系列成绩与西山区检察院干警严谨的办案态度,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西山区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一个宣传”、“二个监督”、“七个查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规则。 

  “一个宣传”即利用出庭支持公诉之机,利用法庭帮教的机会,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帮助,客观公正地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二个监督”即在刑事诉讼中如以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有针对性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七个查清”即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满18周岁,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况,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被教唆、诱骗或被胁迫,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和家庭情况、平时表现。通过办理案件,使他们能够认清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感受到党和国家没有抛弃他们,而是在挽救他们,引导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责任编辑: 王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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