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模式
时间:2018-01-10  作者:赵红旗 曹样婷 王力佐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曹样婷 王力佐)“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害人李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目前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针对王某有无羁押必要性,我们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首先请公安机关承办人介绍案情。”这是不久前发生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一幕。

  这次公开听证会特邀灵宝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村委会代表等9人参加。

  “当事双方原来熟识,因琐事发生殴斗,双方已经达成谅解,我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灵宝市人大代表财满学发表意见时说。市政协委员高飞对此意见表示认可。

  针对公开听证会形成的意见,灵宝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负责人表示,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建议公安机关及时为王某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

  “公开听证会后,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第二天,公安机关就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灵宝市检察院检察长蒋小平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蒋小平坦言,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受传统观念以及“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影响,办案中往往偏重于刑罚打击,办案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顾虑重重;担心侦查机关不理解,更担心被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害怕被害方上访、闹事等,导致构罪即捕、一捕到底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

  “审查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后果不同。”蒋小平说,审查逮捕权是一种形成权,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能够单方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立即产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力。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一种建议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只能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导致羁押状态改变的法律后果。

  据统计,灵宝市检察院自2016年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模式以来,共受理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43人,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8人,被办案单位全部采纳,变更为取保候审。

  灵宝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负责人介绍说,在被变更强制措施的38人中,故意伤害罪14人,交通肇事罪11人,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经营罪各3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各两人,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各1人。除3人仍在公安侦查环节外,两人被检察机关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两人被法院判处实刑,31人被法院判处缓刑。

  “公开听证模式做好了释法说理工作,有效消除了侦查机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疑惑,赢得了理解和支持。”蒋小平说,在被变更强制措施的38人中,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降低了羁押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

  (原标题:河南灵宝检察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模式 43名在押嫌疑人经审查38人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 王媛]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