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专门意见服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时间:2018-01-05  作者:范跃红 龚婵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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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杭州1月4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龚婵婵)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启动。1月4日,浙江省检察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首个相关工作意见。

  《意见》明确,全省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下称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府院协作机制。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要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充分主张赔偿权利,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防止“只赔偿、不修复”或“只修复、不赔偿”。

  据了解,2016年以来,浙江绍兴、衢州、丽水等地检察机关率先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固体废弃物8.5万余吨,清理非法垃圾堆放点4.6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机关对近400吨危险品作无害化处理,监督相关机关整改非法占用的农耕地5.7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8万余棵、放流鱼苗10万余尾。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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