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依托制度加强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时间:2017-09-21  作者:屠春技 岑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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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岑瑾)“该案系存疑不捕案件,依据我院与你们公安机关会签意见的规定,请事先提请公诉科组织会商,否则我院将暂不予受理。”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案管办工作人员在受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该院曾对该案作存疑不捕处理,遂告知公安干警依照公检两家的会签意见办理。

  慈溪市检察院通过统计分析近三年来该院存疑不捕案件处理结果,发现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相当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未补证或补证不到位即随意移送审查起诉,导致退补率居高不下、撤案或不诉比例较高、案件办理质效不高等问题。基于此,今年6月,慈溪市检察院与慈溪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共同会签了《关于提高存疑不捕案件办理质效的意见(试行)》。

  该规定依托会商机制,紧抓存疑不捕、补证后重新报捕、撤案、补证后直诉等关键节点,强化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解决案件办理中检警意见分歧。该院在作出存疑不捕前,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组织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制审核人、检察机关承办人参与会商,就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和证据疑点等实体问题展开讨论。

  以往批捕与起诉各自为战,往往会出现交流不够,信息不畅等情况。该院加强了捕诉联动,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避免了因交流不畅造成重复审查等办案效率不高的弊端。“如今,根据《意见》规定,我们公诉部门会同侦监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充分发挥捕诉协同作用,有效降低了办案风险。”该院公诉科科长说。

  《意见》还注重检察机关受理、捕诉协同,综合采用暂缓受理、捕诉联动、定期通报等形式,多样化地实施动态、全程监督,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同时,注重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要求不捕说理书应具体说明现有证据的缺陷、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等,督促公安机关提升补证质效。此外,对公安机关有怠于补充侦查、违规撤案、违规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将及时通报,并视情节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据统计,自会签该《意见》以来,该院已开展会商18次,对3件补证不到位的案件作出暂缓受理的决定,已有1件案件经会商,公安机关按照要求补充了相关证据,符合了直诉的条件,有效提高了案件补证的效率。

  (原标题:存疑不捕案件如何去“疑” 浙江慈溪:依托制度加强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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