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着眼“三个确保” 提升监督效果
时间:2017-08-09  作者:胡洪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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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胡洪平

  近年来,我院积极履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职责,探索建立多项工作机制,实现了该项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两部门携手,从源头上确保案件不漏。我院首先明确监督对象为公安机关批准适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及时获得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信息,刑事执行检察科、侦监科共同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明确公安机关及时向我院备案、通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文书一并复印附交。为确保监督质量,我院侦监科、刑事执行检察科各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报备案件的登记和管理,并实行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对每一起案件从资料建立、现场察看、办理情况、反馈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跟踪和评查,两部门每月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议会,对碰到的问题进行梳理,逐条分析原因,查找根源,制定具体措施。

  把握“查看听”,从形式上确保监督细致全面。对于每一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都要核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核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有无及时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相关权利义务、有无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同时实地察看场所,确保公安机关未在看守所、拘留所等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确保指定的居所已经安装监控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具备保证被指定居住人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及办案安全。除查看硬件之外,还要单独听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的意见,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通过实地察看和询问,可以获得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第一手情况,保证对象的合法权利。

  紧抓风险点,从实体上确保措施规范执行。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明确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确保执行办案场所与生活场所相分离,一旦发现违规现象,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及时书面通报公安部门,要求其予以整改并书面反馈。近两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共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开展执行检察监督40余次,对公安机关提出口头纠正违法12次,有效保障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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