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重大监督事项实施“案件化”办理
时间:2017-08-03  作者:郭树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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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今年3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居民王某某等人非法侵入邻居王某家中,将王某女儿打成轻微伤,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未予立案,引起王某频繁上访。

  了解情况后,天桥区检察院依法启动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按照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流程图,6月1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月7日,天桥区公安分局立案,同时书面说明了未及时立案的理由。这是天桥区检察院按照济南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办案模式的重大调整指明了方向。济南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主动作为,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实践探索。他们通过调研,总结出该市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启动程序不统一,案件线索来源多元化,受理条件不明确,监督事项办理期限不明,跟踪问效不足等。经过反复研究,今年4月,济南市检察院出台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细则(试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理细则(试行)》,并确定天桥区院、市中区院、长清区院和历城区院为试点单位。

  “我们就是通过明确标准、建立制度等,实现监督案件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跟踪反馈等全方位的规范监督。”济南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朱学君告诉记者,“案件化”办理的重大监督事项包括:涉及民生民利,有可能引发上访或已经引发上访的事项;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项;经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网络舆情的事项等。

  为使该项制度落地生根,济南市检察院又进一步出台了《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与纠正方式指南》,通过侦查活动涉及的内容、违法情形、监督依据、认定标准、监督方式等5个方面,列举出161种违法行为与纠正方式。

  此外,该院还绘制出了办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流程图、办理监督立案案件流程图和办理监督撤案案件流程图。在过去已有工作文书基础上,新增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移送表》《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调查笔录》等6份工作文书。

  今年4月以来,济南市检察机关共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12件,无一起案件激化矛盾或引发再次冲突,无一起涉检信访,监督的违法行为全部得到有效纠正。

  (原标题:侦查活动监督有了“流程图” 山东济南:重大监督事项实施“案件化”办理)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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