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昌:创新检察官业绩考评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时间:2017-08-02  作者:吴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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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召开案件研判会

公诉部检察官审查案件 胡捷/摄

检察官为用户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廖昭同/摄

  2016年4月,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印发《湖北省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历时半年,制定出一套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

  该院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在多年考核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形成了重点突出、标准统一、富有特色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在推进检察工作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17年5月,该办法被武汉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予以推广。

  评鉴打分,从主观走向客观

  领导评鉴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要素之一,按照《湖北省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领导评鉴由直属领导对检察官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个档次进行评分。

  “直接评分虽然简便,但由于无据可依,很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结果集中、主观打分、随意打分等情况,影响结果的客观和公正。我们经过讨论认为,突出领导评鉴重点,实现评鉴工作的主客观相统一,是规范业绩考评工作的第一步。”该院政治部干部人事科原科长熊萍介绍道。

  在细化评鉴要素、统一评鉴标准的思路下,武昌区检察院对不同行业的领导打分标准进行了充分研究,最终形成了“四类十项三档”的表格化领导评鉴评分标准。

  确定了领导评鉴评分标准后,部分评鉴项目有了明确的数量规定,以业务调研项目为例,检察官每年完成调研文章3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篇以上,就可以拿到该项目的最高档分数,对激励检察官积极开展业务研修、提高调研质量,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以前一到年底考核,谁评优、谁当先进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院里决定人选非常为难,没评上的干警也不理解。现在的评鉴标准既有客观的评价,也有综合检察官平时表现进行的主观打分,突出了评鉴的重点,标准也非常详细,对打分者来说也更加有据可依。”该院副检察长谭成文说。

  因地制宜,突出部门属性

  在第二次征求各部门对该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的意见时,反贪局副局长王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武昌反贪历来强调协同作战,善于利用集体优势快速突破案件,采用与其他业务部门同样的业绩评价方式,能否准确反映出不同检察官在办案中发挥的作用?又是否会影响了非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在集体作战时的积极性?

  经过检委会会议讨论,该院对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办案得分最终形成了新的评价思路,确定了自侦部门检察官办案得分由承办案件得分和参与整体行动得分共同组成,二者比例各占80%和20%。

  该院反贪局检察官潘维义坦言,对自侦部门检察官业绩考评方式的调整,让检察官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努力都有了一笔明白账,“以前一遇上审讯和搜查,请假的请假,外出的外出,都不愿意干,现在这些工作都是检察官的业绩,大家参加集体作战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战斗力也越来越强。”

  同样提出看法的还有该院案件管理部负责人李莉,“案件管理部虽然没有案件,可我们每天都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的工作量一点都不比别的部门少,现在的方案只评价检察官办案,难道我们的工作就不算检察官的业绩了吗?”

  该院结合实际,将单一的案件评查变为案件评查和事项评查相结合,在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民行部等以办案为主的部门采用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计算办案得分的依据,同时在部分案件量少,事务性工作多的部门采用日常工作事项一项一评和办理案件一案一评相结合的方法,反映和突出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

  该院政治部原主任刘新赞向笔者详细介绍了案件评查和事项评查的设计,“这些部门的检察官有工作量,但现有的考核体系没办法把这些工作进行量化,我们就借鉴了综合部门年度考核中‘实事考核’的做法,把这些部门检察官的工作量像办案一样体现出来。”

  研定标准,让数据说话

  《湖北省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规定,在办案量大、检察官自行决定案件比例高的情况下,计算检察官案件得分可以实行一案一评和随机抽评相结合,但,哪些部门可以实行一案一评和随机抽评相结合?哪些案件属于一案一评?怎样进行随机抽评?这些问题都需要该院在考评中进一步明确。

  “办案量大、检察官自行决定案件比例高”,确定分类标准后,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被确定为实行一案一评和随机抽评相结合的部门。根据“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评”的规定,该院明确了重大、疑难、复杂等七类审查逮捕案件和六类审查起诉案件作为一案一评的必查案件。

  “对于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的检察官而言,案件量大,案件难度各不相同,如何通过抽样数据反映出案件质量,同时又使案件难度得到体现,是整个方案的设计中运算量最大的环节。”参与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的该院检察官吴静介绍道。

  为了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该院对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2014年到2016年的案件数据进行了统计,对随机抽评比率为25%、30%、35%、40%等四种情况下,检察官人均接受案件质量评查的数量进行了大量运算,最终确定了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检察官随机抽评案件比例不得低于检察官全年承办案件总量30%的标准。

  由于公诉部简易程序案件量大,该院在考评方案设计中同时考虑了不同难度和不同类型的案件对抽查结果的影响,将采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抽评率控制在20%以内,保证了普通程序案件的抽查率达到60%以上。

  谈起抽评标准,该院公诉部负责人陈红林说:“按照目前的抽评比例,公诉部每名检察官平均每月接受评查案件4.7件,每周约1.2件,同时又考虑到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的办案难度对案件得分的影响,对检察官而言是公平和合理的。”

  细化内容,考评有据可依

  细化案件(事项)质量评查表内容,是该院制定工作中耗时最长的工作。

  因为出台的《湖北省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中,没有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细化评查项目和评查标准,成为需要和业务部门反复沟通的问题。

  “除公诉、侦监等主要业务部门外,我们对控申、监所、案管等三个岗位的每一个事项都制定有事项质量评查表,仅控申岗位,我们就制有1个事项评查表,5个案件评查表,最终在7个部形成了17类案件(事项)质量评查表,每一张表格都和部门经过了三次以上的反复核对和修改。”刘新赞说。

  比细化评查项目和评查标准更加复杂的是案件难度系数的确定。按照试行办法,案件难度系数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一方面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标准上的偏差。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政治部和案管部门牵头,统一制定了七部门的案件难度系数标准,以基础系数和增加系数的形式共同反映不同部门、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难度。

  在难度系数的确定上,该院通过限定系数上下幅度,规定特殊情况加权,既为难度系数的确定提供了具体标准,也为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缺漏留有余地。

  新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为该院各项检察工作的提升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与去年同期1月到7月相比,该院人均办案量从91件112人上升至97件123人,全院干警干劲更加充足、人心更加凝聚,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在提升办案质效、规范司法行为和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效逐步显现。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我们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开放的胸怀和努力创新的姿态投身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多、更有力的基层声音。”该院检察长付斌对改革充满了信心。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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