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成功提请抗诉一起羁押日期未折抵刑期案
时间:2017-07-21  作者:王永强 刘潮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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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王永强 刘潮杰)“因为检察院的抗诉,我的刑期少了七个月……”近日,在押人员黄某收到纠正自己刑期计算错误的判决书后连声道谢,经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淅川县法院再审改判黄某的羁押日期折抵了刑期。

  2011年12月29日,黄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1年12月30日黄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6月28日,黄某伙同胡某(已判刑)利用自制工具,将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事后,胡某骑走了摩托车,分给黄某1000元。2016年9月8日,二人被警方抓获。2017年1月23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2011年法院对黄某判决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淅川县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法院对黄某适用数罪并罚的决定执行刑期中,存在没有将2011年5月27日至12月29日七个月的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的错误,遂向南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

  今年7月,淅川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原审对被告人刑期执行日期认定有误,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执行日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原标题:“我的刑期少了七个月” 河南淅川:成功提请抗诉一起羁押日期未折抵刑期案)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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