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研发量化评估系统促进不起诉权规范行使
时间:2017-07-02  作者:卢金增 高忠祥 于腾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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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高忠祥 于腾龙)“刘志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平不起诉。”近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参考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数据,依法对盗窃犯罪嫌疑人刘志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此检察决定进行公开宣告。

  “虽然我不懂法,但一看这张数据表格就明白了,检察院依法办事,不起诉决定我服。”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的被害人李某说。

  由于刑诉法对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定比较宽泛和笼统,“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今年初,德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公诉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量化指导意见》,明确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依照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进行量化打分,最后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以得分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该院又自主研发了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深度融合,依托“大数据”确保不起诉权规范统一行使。

  德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曹晓梅介绍,系统分为案件录入、承办人评审、科室评审、检委会评审四个模块,具有一键导入、智能评分、同步评判等功能。系统录入了刑法条文468个罪名、山东省高级法院相关量刑情节、常见犯罪量刑标准等。案件承办人只要将犯罪罪名、情节、数额导入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量化基准刑,依据量化基准刑自动生成量化基准分。

  为确保相对不起诉标准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情节在20%幅度内对系统计算分值进行调整。承办人评分完成后将案件发送至检委会委员评判,最终得出平均分数、赞成不起诉人数,确保量刑情节评分及不起诉决定的客观公正。

  据介绍,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的应用,使案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所得分数、不起诉依据、评判过程更加直观地展现在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眼前,特别是案件分数计算全部依据法院量刑标准,让老百姓都能看得懂,提升了办案的释法说理效果。

  系统应用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44人,同比上升22%,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案件诉不诉,量化数据来评估 山东德州:研发量化评估系统促进不起诉权规范行使)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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