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江:重要侦查活动检察官现场引导侦查取证
时间:2017-06-15  作者:韩兵 刘晓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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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刘晓莉)6月5日,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镇同富村。天气晴朗,农家小院门口的葡萄藤已经爬得很高,遮住了耀眼的阳光;院子里的狼狗看到有人经过,不停吠叫;不远处的牛舍里,几十头牛正低着头,悠闲地饮水、休息……这一切似乎和以往的每一个日子没什么不同,可是,却又真的不同了——时间回到14个小时以前,牛倌儿李银(化名)在睡梦中被人砍伤颈部,生命垂危,这间他生活了多年的屋子从这一刻起变成命案现场。

  屋内,几名公安机关的侦查员正与一名穿着蓝色制服的检察官低声交谈,他是同江市检察院检察官陈怀宇。“这里还有几处血迹。”他指了指地上,暗红的血迹在水泥地面上并不明显。“我们马上提取,送到技术部门鉴定”。陈怀宇点了点头,叮嘱侦查员一定要把证据收集全、完善好。随后,他又与侦查员一同来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距离命案现场不远处的草丛中,实地查看丢弃凶器现场,找到了作案凶器——一把短斧。现场勘查结束后,陈怀宇又全程见证了讯问过程,对侦查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提出指导意见。

  今年以来,同江市检察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诉侦模式,制定了《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命案检察官在场制度》,指派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死刑案件专办检察官对命案侦破进行现场监督,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替代、监督不越位”的原则,对证据收集、提取程序和取证方向等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防止原始性、一次性证据灭失。

  陈怀宇介绍说:“实行重要侦查活动检察官在场制度,一是通过介入现场侦查、首次讯问,防范检察官对现场相关情况掌握不足、‘带病’起诉的风险;二是通过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的统一,提升诉侦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三是检察人员在场,能够加强对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同步、全面的监督,提高侦查员规范、文明执法意识。”

  (原标题:案发地多了一名检察官在场 黑龙江同江:重要侦查活动检察官现场引导侦查取证)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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