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大程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
时间:2016-06-25  作者:章宁旦 韦磊 王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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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广州6月24日电(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韦磊 王磊)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广东近3年有六成职务犯罪案件源于群众举报,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由于广东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方面的严格措施,截至目前,全省未发生一起因检察机关保护不当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

  2007年7月开始,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多次向广东省检察院举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学周涉嫌贪污国有资产的问题。

  上述举报引起了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关注,决定立案侦查。2010年4月,钟学周被刑事拘留,一周后被批准逮捕。此后,法院经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钟学周犯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此案共计追缴、返还、没收赃款赃物达1.7亿余元。

  广东省检察院控告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过去的3年间,广东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线索31625件,其中28302件为首次举报线索,其中涉嫌贪污犯罪线索10143件,涉嫌受贿犯罪线索6703件,涉嫌行贿犯罪线索1511件,涉嫌挪用公款线索432件,涉嫌滥用职权线索2732件,涉嫌玩忽职守线索984件。通过群众举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约占案件查处总量的60%。

  这位负责人说:“2010年至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奖励了举报人1136人,发放奖励款445万余元。”

  2011年年底,举报人李某某在与江门市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向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举报。初查案件过程中,李某某还协助检察机关做通该公司会计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反贪部门准确掌握公司的财务情况,从而为调查工作打开了突破口,侦查阶段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1000余万元。

  2014年8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挪用公款10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5年6月,蓬江区检察院对举报人李某某给予一次性发放10万元的举报奖励。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如果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不受50万元的限制。

  2009年,中山市某镇村民陈某某向省检察院递交举报材料,举报该村原书记涉嫌贪污土地征用款、非法侵占公共财产。

  2013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根据此举报为中山市某村挽回了8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经法院依法判决举报部分属实,举报人陈某某获得20万元的举报奖励金。

  这位负责人说:“这是省内检察机关目前发放的最大一笔奖励,可见奖励的发放还是有比较严格的标准。奖励情况一般会适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涉及举报人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会征得举报人同意才公布,否则会将相关信息给予保密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

  广东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受理、保管、移送、查处、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工作环节严格保密,受理实名举报后,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风险等级综合评估,即要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举报人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会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必要保护措施。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将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

  广东省检察院强调,要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对于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的,不公开真实个人信息,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原标题:广东近3年六成职务犯罪案件来自群众举报 最大程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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