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围绕司法责任制完善制度机制
时间:2016-05-08  作者:陈萍 李立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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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系列制度,符合中央和市委要求,切合检察工作实际,务实创新,富有特色。望加强指导,抓好落实,确保收到实效,为下一步扩大试点做好更为充分的准备。”近日,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学普肯定了该市检察院报送的一则信息。

  受到市委领导肯定的系列制度,就是重庆市检察院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而制定的9项规范性文件。以此为基础,该院构建起“1+4+5”制度机制,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据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介绍,“1”即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即该院出台的四项核心制度,分别是《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办法(试行)》《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范(试行)》《检察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5”即该院出台的五项配套制度,分别是《办案组织设置办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办法》《司法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至12月,重庆市检察院组织领导第二分院和黔江、渝中、荣昌、梁平5个改革试点检察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选拔首批161名员额检察官。其后,根据各业务类别的不同特点,设置独任检察官119名,相对固定的检察官办案组10个。

  “2004年,我院就被最高检确定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单位。那时,我院便对‘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的办案模式进行了改革,业务部门负责人退出审批程序。在这次试点中,我院把权力下放得更彻底,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介绍。

  据悉,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办法(试行)》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权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权力清单”方式,分侦监、公诉、职侦等8个业务条线,梳理出304项权限,其中授予检察官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大多数程序性审批权205项,授权比例近70%。保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重大决定权限,仍然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行使。

  “通过合理授权,既保证了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又坚持了法律规定的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使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与检察机关组织和职权的特点充分结合。”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杜颖说。

  确保办案组织有序高效运转

  作为制度支撑,《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办案组织形式,规定侦查监督、公诉、诉讼监督等案件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可以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主任检察官一般由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副局长担任。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建立了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检察官独立、负责地处理法律事务,摆脱对集体负责制的依赖,既加强了岗位职责,又增强了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办案效率。”梁平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鸣隆告诉笔者。

  据了解,《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范(试行)》对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下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领导下组织检察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或者开展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亲自承担重要办案事项,并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上署名。以办案组形式办理刑事检察案件,主任检察官既要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也要在对众多涉案人、多笔事实分工的基础上亲自承担部分审查工作。

  司法责任制试点两个月来,5个试点院办案平均用时均有所缩短,如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案件结案率同比增长了3.67倍;梁平县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时间分别较去年同期平均缩短0.63天、9天;荣昌区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平均用时下降了15天。试点院检委会开会讨论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62.9%。

  构建立体监督制约格局

  “上案有责,下案无权。”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杨洪梅介绍,按照《检察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的要求,该院在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据悉,试点院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同时,建立检察长更换检察官机制,即在检察官不执行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等6种特定情况下,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办案检察官,体现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检察官积极履职、正确履职。

  “有权必有责,权责应一致。”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介绍,该市制定的《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司法责任的范围和划分、调查程序、追责程序等进行了系统规定,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落实司法责任追究,明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据悉,重庆市检察院今年将深入推进5个院的试点工作,并按照重庆市委、最高检要求,在分院、基层扩大试点范围。

  (原标题:重庆围绕司法责任制完善制度机制 “1+4+5”:确保谁办案谁负责)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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